湖北户外厂界voc监测系统厂家现货

时间:2020年12月07日 来源:

开展O3溯源分析。通过走航监测、标准化监测、大气VOCs组分监测等方式,开展O3和VOCs来源分析。对监测中发现的异常高值,应及时向有关环境管理和环境综合执法部门通报,为管理和执法提供参考方向和技术支撑。(牵头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专项监测。将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汽车制造、包装印刷等已实施或即将实施行业新标准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督性监测范围,按照《2020年度全市固定污染源监测工作方案》(武环办〔2020〕2号),原则上在9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VOCs专项监测。(牵头单位:市环境监测中心;责任单位:各区生态环境部门) 厂界voc监测系统安装在环境空气场景。湖北户外厂界voc监测系统厂家现货

实施密闭管理减少无组织排放从目前的工艺来看,企业主要是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因此,产生VOCs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和(或)处理设施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具体来说,在储存环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湖北户外厂界voc监测系统厂家现货

VOCs的来源有哪些?

(1)石油化工厂排出的工艺尾气,如石油炼制工艺,石油化工氧化工艺,石油化工储罐生产工艺;

(2)石油、煤炭、天然气等的开采和储运过程;

(3)煤、石油、石油制品、天然气、木材、***燃烧时的不完全燃烧产物,废弃物焚烧时产生的烟气,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中含有的未完全燃烧的烃类物质;

(4)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如油漆、喷漆及其溶剂、木材防腐剂、涂料、胶合板等常温下可释放出苯、甲苯、二甲苯、甲醛、酚类等多种挥发性有机物质;

(5)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化妆品,有机农药、除臭剂、消毒剂、防腐剂、各种洗涤剂的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可产生酚类、醚类、多环芳烃等挥发性有机物质;

(6)各种合成材料、有机粘合剂及其他有机制品遇到高温时氧化和裂解,可产生部分低分子有机污染物;

(7)淀粉、脂肪、蛋白质、纤维素、糖类等氧化与分解时产生部分有机污染物。根据调研结果我国工业VOCs排放源的行业分布情况如下

标准规定,汽车整车制造行业涂装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毫克/立方米、1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其他行业涂装工序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1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每小时2千克时,配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针对印刷工业企业,标准规定,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40毫克/立方米、0.5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同时要求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每小时2千克时,配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80%。

一、废气烟囱(排气筒)规格要求


设计的一般规定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比较高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②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③钢烟囱筒壁的比较高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①长久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②可变荷载与作用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等。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宜昌在线厂界voc监测系统哪家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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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有多久?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

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长不超过 12 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环境保护设施的复函(环函〔2003〕10号),其中明确提到:为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属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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